租客租期内单方搬离,怎么办?
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以案释法
租客租期内单方搬离,怎么办?
法官:订立合同须谨慎解除合同莫大意
近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案件,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装修,出租人能否主张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
案例详情
2020年5月,甲乙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十年,并约定前四年的租金分别为7万元、7万元、7.7万元,8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年缴纳,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约定了乙作为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导致房屋损坏应当予以赔偿,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将该房屋作为汽车修理厂使用。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支付租金,且私自拆除玻璃门、墙面,损坏地板,租赁期内乙仅支付了12000元租金,后甲多次要求乙修复房屋并交纳租金,乙未对房屋进行修缮、支付租金,也未向甲交付房屋。
办案法官承办案件后及时与乙联系并经过几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同意向甲支付未付租金、房屋损失等共计6万元。至此,矛盾得以化解,甲乙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解析:
此案中,承租人搬离租赁房屋,使得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内私自拆除玻璃门、墙面,损坏地板,属于违约,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单方搬离租赁房屋未及时告知出租方,向出租方交付房屋,由此产生的租金应当支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订立合同须谨慎,解除合同莫大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