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 能否解除合同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因向单位提供虚假的病假证明并被查实,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读者 周女士
周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看规章制度中是否对病假弄虚作假有明确规定,如果有明确规定,就应适用相关规定。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你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应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体现。
你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者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伪造病假证明的情况属实,且已依据此虚假证明休了病假,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很可能受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