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买了,中介费还要交吗?
本文转自:泰州日报
房子不买了,中介费还要交吗?
□何芬 李沁霖
如果房子最终没成交,是否还需要交纳中介费?一起来看看近期高港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
蒋先生想买一套房子给儿子当婚房,便找到本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蒋先生相中市区一套价值250多万的二手房。2022年3月,蒋先生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蒋先生支付定金3万元。蒋先生支付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网签手续等事项时因与卖房人沟通不愉快,蒋先生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房屋中介公司认为,房屋买卖双方没有支付中介服务费8万元构成违约,诉至法院。
卖房人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明确载明,于提取首付款当日支付佣金金额6万元;买房人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明确载明,确认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佣金金额2万元,《佣金确认书》下方手写备注“过户不成功退款”。原告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原告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系买方多次故意拖延,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拒绝支付中介费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作为被告的买卖双方均认为,原告房产中介公司未能很好协助双方洽谈具体履约时间,导致产生矛盾最终合同解除,不应支付中介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得中介费佣金以房屋买卖双方与原告签订的确认书为准。《佣金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卖方向原告给付6万元中介服务费的时间系卖方提取到首付款后给付,应视为原告与卖方对中介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条件对原《房屋转让合同》中介费的条款进行了明确与变更,即应视为重新达成了一致合意。有关与买方的中介费,《佣金确认书》在条款下方有买方手写“过户不成功退款”字样,应视为原告接受了买方以过户是否成功作为最终是否应付给原告中介费的条件。原告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合同成立,但因约定支付中介费报酬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无权要求委托人按《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中介费报酬,但原告有权请求委托人即本案被告支付原告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原告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成功签订并按约支付房款定金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付出了一定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最终该院酌定该必要费用为1万元,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签署中介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注意签合同的主体,看是否与所了解公司名称一致,认真审查中介公司的相应资质、信誉情况等;二是留意合同的具体内容,虽然大部分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提前做好的格式合同,但仍要认真阅知、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尤其是特别关注具体的有关服务的事项,以及对解除合同时违约责任的约定。三是可通过协商约定有利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即便是签署格式合同,委托人依然有权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