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对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认定责任?
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业主张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因未能驱赶小区流浪狗,致使其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诉讼中,张某认可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双方均认可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管理中心尚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法院应当支持张某主张吗?
巧儿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本案中,张某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物业管理中心也未收取车辆管理费,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中心对张某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流浪狗造成其车辆损坏,超出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