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男子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牟利1200余元获刑三年三个月被罚2万元
本报讯(潘秋燕)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手机口”诈骗案件。被告人花某因贪图眼前小利,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因小失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惠水县第五中学100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去年7月的一天,花某在一个游戏群里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兼职的消息称,“帮忙用两个手机打电话,打满一个小时给170元,足不出户赚钱快。”想着闲着也是闲着,正好挣点零花钱的花某遂联系了发布消息者。
第二天,花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被骗金额高达129.5691万元,花某从中非法获利1237元。
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