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楼下起诉楼上噪音扰民并要求赔偿,法院如何判决?_新闻频道_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14日讯 楼下住户诉称楼上住户制造噪音影响其生活休息,要求楼上住户停止制造噪音并赔偿损失,法院如何认定?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杨先生一家居住在A小区B号楼C单元1401室,高先生一家居住在该小区B号楼C单元1501室。杨先生认为高先生家的孩子跑跳、物品打击天花板等行为产生的噪音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休息,两家发生争议并曾报警处理。现杨先生将高先生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停止制造噪音,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4500元。
高先生辩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家产生的正常生活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因原告对周围邻居产生的正常生活噪音极为敏感,故一旦有细微的声音,原告就用工具打击天花板制造噪音,也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审理过程中,杨先生提交由自己手机录制的视频、音频资料一份,拟证实1501室的住户在楼上多次发生噪音,打扰到了自己正常作息。高先生提交该小区业主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拟证实多名业主对于杨先生多次在1401室发出噪音表示不满。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家中有孩子的住户,孩子正常生活难免会产生噪音,因此孩子家长应当尽量避免对别人产生影响,而楼下住户也应当对此表示理解。根据被告高先生提交的小区业主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杨先生因噪声问题多次报警并使用棍子敲击房体的行为,亦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邻里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当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也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同理,原告杨先生与被告高先生亦应当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杨先生提交的音频、视频资料,尚不能证实被告高先生一家发出的声响超出了生活必要限度,故法院对于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