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房产确认成交
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凭祥讯 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首次由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房产,让流拍财产得到有效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兑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能力直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凭祥法院依法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处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价后,该院启动了司法网络拍卖程序,但经一拍、二拍、变卖后均已流拍。
正当案件办理陷入困境时,一通电话让事情有了转机。第三人来电表示其曾多次关注涉案房产拍卖过程,但因自身原因错过了购买时机,希望法院可以给其一次购买机会。承办法官随即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的规定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同意第三人以流拍价格购买。最终,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下,第三人刘某某得以流拍价140万余元购买涉案房产,随着购房款转入该案执行案款专户,该起房产买受确认成交,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近年来,凭祥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因素,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财产处置措施,不断丰富财产处置方式,提升财产处置效率。该案中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流拍拍品,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