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承诺”替代“困难证明”
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法律援助推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
“一纸承诺”替代“困难证明” 本报讯(记者 辛欣 通讯员 李倩)申请法律援助,不便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怎么办?7月6日,省司法厅发布消息,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选择用“一纸承诺”替代经济困难证明。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减轻困难群众办事负担,省司法厅日前下发《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于7月1日起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因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意见》中提到,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需要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相关证件。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此类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承诺方式、核查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等相关内容。在核查监督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信函索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或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数据库在线核查,也可根据需要实地走访调查。申请人虚假承诺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