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实行“先验房后收房”
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实行“先验房后收房”
淄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新条例明年3月实施
创设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前,分批组织买受人进行现场查验,设计、施工、监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买受人查验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创设交付监督核实制度
商品房交付十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付时间,并在交付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创设罚则最高罚款5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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