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管理有规定 如挪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贵州日报
律师:
维修资金管理有规定 如挪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子靳告诉记者,维修资金实施透明公开化管理,业主可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陈子靳表示,维修资金专款专用,明文规定不得用于其他途径,如若挪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