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工地财物该怎么处罚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通讯员 华雪敏
2023年12月21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倾心调解,为企业挽回损失21万元。
▶▶案情
2022年,在青海从事建筑工程的胡伟承包了位于西宁绕城环线大通经湟中至平安段公路工程的隧道管理站办公楼、养护综合楼等施工工程。2023年7月24日,施工负责人王刚在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隧道管理站内的暖气片、管道等物品不翼而飞,而且其他物品也遭受了不同程度毁损,遂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后根据线索锁定了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汪翔,和他一起参与盗窃的还有8名未成年人,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因汪翔等9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那我的巨额损失谁来赔?”胡伟随即寻找律师,一纸诉状将汪翔等9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万余元。
立案后,湟中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永贤翻阅材料时,看到本应在校园接受良好教育的9名未成年人涉案,不禁皱起眉头,而企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也不能视而不见,吴永贤向胡伟了解情况。
吴永贤了解胡伟的诉求后,电话联系汪翔等9人的家长,部分家长起初抱着不接电话、躲避办案法官的态度,始终不愿配合,吴永贤见状与团队决定逐一进行“家访”,了解情况并做思想工作。终于,9名家长同意在约定日期到法院与胡伟协商损失赔偿事宜。
调解中,9名家长一致表示承认自己孩子的不法行为,对胡伟造成了巨额损失的事实,但近几年确实没挣到钱,大家只能竭尽所能赔偿18万元。胡伟表示实际损失惨重,此数额与诉求差距太大,根本难以接受。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吴永贤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分别进行调解。最终,胡伟考虑再三同意与9名家长达成共赔偿损失21万元的协议,未料遭到9名家长反对,当场发生争执。
吴永贤立刻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结合案情与9名家长现场商议决定,赔偿金额按参与盗窃次数计算。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笔录,吴永贤和团队现场确认次数并最终计算得出,汪翔等9人需各自承担赔偿金6000元至6万元不等。
为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避免案件因当事人履行不到位而被迫进入执行程序,9名家长同意确认后,吴永贤组织双方当事人,根据赔偿款数额不同,当庭协商确定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至此,此案圆满调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本案中,9名未成年人在案发时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引发的后果,令人警醒和深思,也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作为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只想不劳而获,取不义之财,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父母作为引路人应重视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处在叛逆期的青少年,更应关心、教育、沟通,重视教育监管,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