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潘莉 陈莹
主要案情:寻乌县刘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捕捞许可的情形下,驾驶船舶前往寻乌县某村河道里电鱼。经称重,刘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重量超6公斤。经寻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于捕捞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接近200元人民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精准量刑。基于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情形,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分析: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案中的电鱼行为不仅破坏了水生物的生长繁殖,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心存侥幸,贪一时的口腹之欲,陷入牢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