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九问九答
本文转自:大理日报
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答:若给付一方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若给付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答: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第一,母亲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答:可优先考虑的情形有以下四点:第一,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以及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第四,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
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答:可以。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答: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第三,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四,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答: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
9.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答: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