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局从建设单位角度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年关将至,为防范大建设参建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门讨薪事件发生,强化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市重点局从法律法规及信用约束角度详细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制定解读清单,要求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参建企业进行普法及诚信宣传,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读清单
2020年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为大家从建设单位角度详细解读《条例》中的要点。
要点一:明确农民工范畴
《条例》第2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条例》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工资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组成。
工资支付方式:
①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条例》第11条);
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书面约定支付工资(《条例》第12条);
③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支付,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
④用人单位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时应当一并提供工资清单(《条例》第15条)。
要点二:明确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担保提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
要点三:人工费须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
《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一:《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二:《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三:《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要点五: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将承担对农民工管工资清偿责任
《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