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倾倒煤矸石 两男子被处拘留
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两名男子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倾倒煤矸石100余吨,破坏生态环境。11月28日,记者从娄烦县公安局获悉,两名违法人员已被处行政拘留。
为推进冬季严打整治专项行动,静游派出所按照娄烦县公安局安排部署,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并于日前查处两起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件。
今年9月以来,39岁的杨某和51岁的高某,在未取得倾倒、存放固体废物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某村空地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煤矸石100余吨。经讯问,杨某、高某对各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娄烦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