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助他人转账取现获刑一年三个月被罚5000元
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庆红) 近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时某某提起公诉。
今年7月,刘某承诺时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走流水可以获利2000元。于是,时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于8月17日与刘某驱车从河南省开封市至江西省上饶市,将所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3名陌生男子进行转账操作,并按照对方要求分4次将涉案资金共计162000元现金取出转移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三都水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帮助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对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