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被录取后反悔能否要回留学中介费

2023-06-01 02:07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当前,不少学生选择到国外留学,以拓展国际视野和人际网络。由于出国留学的过程十分复杂和繁琐,找中介成为不少学生家长的选择。在中介帮助下,学生拿到通知书后,又决定放弃留学,这种情况下,能要求返还中介费吗?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留学中介费用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 年 12 月底,学生王焕(化名)经介绍,通过微信委托中介姜国强(化名)办理留学事宜,想到某大学读硕士。中介帮助王焕成功申请该校后,收取了10余万元校代费、3万余元中介费。

其后,因王焕自身成绩不达标,中介又帮忙反复沟通学校,为王焕争取到学校内测机会。该大学的入学通知书下发后,王焕缴纳了1万余元的学校申请费。至此,中介的各项服务工作均已完成。

不久后,王焕表示不想再出国留学,理由是家长不同意。今年3月初,王焕通过邮寄律师函的方式与中介姜国强解除委托关系,因姜国强拒不返还相关费用,王焕起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介返还全部费用。

【审理过程】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沟通,双方同意采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王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中介应返还相关费用。

姜国强认为,双方签订的《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履行,自己没有违约,并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义务返还本案所涉款项。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姜国强返还王焕委托费用3万元。王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律师释法】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表示,《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微信确定合同内容,而且王焕支付了 3万余元的中介费,姜国强也完成了中介合同中约定全部义务,并帮助王焕拿到了英国某大学的通知书。中介的义务已经全部完成,因此无需返还中介费用。

针对王焕主张的校代费用,该款是双方在微信往来沟通中确定好的,明确拿到录取通知书不退。针对被王焕主张的学校申请费用,是拿到通知书后学校规定要求缴纳的,王焕知晓此事并明确无异议。至此,王焕只要办理签证就可以去上学了,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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