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锁强行启动 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本文转自:西双版纳报
本报讯(通讯员 周晓云)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被锁却强行启动致使车辆部件损坏的案件。
今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林某自驾到西双版纳州,入住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某民宿,并将该车辆停放到X酒店某地下室的车位上。当日10时30分左右,林某欲驾车离开告庄西双景,在启动车辆时发出巨大声响。林某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前轮被上了轮胎锁,便立即联系旁边车辆上的锁车警告电话并报警。
经警察调查确认,该锁是X酒店工作人员锁上的。酒店负责人称,该车位是酒店专用车位,在发现车位被占用后,工作人员在车辆上留下了联系方式,并暂时将车辆锁住。林某在车辆被锁的情况下,启动车辆,造成车辆车轮及保险杠等部件损坏,产生修理费8406元。对于造成车辆损失的归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X酒店赔偿车辆损失8500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该案件中,林某所占用车位有明显的标识,系X酒店专用车位。林某在未经X酒店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其专用车位上,酒店员工对其车辆进行锁车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员工在车辆上留了联系方式,对林某尽了提醒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林某强行启动车辆造成损失系自行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