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老家盖新房,为何让村里给“收”了
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裁判要点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云建中、范月仙、云惟宁、云巧青(以下简称云建中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云舒宇、云冰、云舒轩(以下简称云舒宇等3人)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04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案中,云建中系离开莲花心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父云昌华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云建中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云建中等4人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文昌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文昌市自规局在发现颁发第xxx号土地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下,在征得文昌市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注销第xxx号土地证,符合法律规定。文昌市政府根据云建中等4人的申请,在对文昌市自规局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文昌市自规局作出的《注销土地证书公告》,亦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云建中等4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云建中等4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云建中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建中、范月仙、云惟宁、云巧青的再审申请。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