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台阶难住老人出行检察建议让“有碍”变“有爱”
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农村大众报武城讯 (通讯员高忠祥 宋洁)“刘大爷6年没下楼了,通道改造后,第二天就买了轮椅,和大家一起下楼晒太阳聊天,非常感谢。”11月27日,武城县某安置小区居民王善治,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杜红洲说。
2014年,该安置小区工程竣工,王善治和老伴搬入新家后,很快有了烦心事。他们老两口都70多岁了,老伴膝关节还做过手术,只能靠轮椅或助行器出行。但他们所住楼的楼门口到电梯门有三级台阶,轮椅出行很不方便。王善治楼上的刘大爷已经80多岁,脑中风后半身不遂,长年只能待在室内。楼道内的三级台阶成了老人出入的大障碍。
前不久,武城县公益诉讼“益德益心”志愿者将该幢楼居民的困难反映到县检察院。检察官们意识到,这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线索,随即到现场调查取证,了解到该小区为架空层设计,王善治等老人所住的7号楼一层设计为营业用房,因层高要求,该幢楼住宅首层抬高,导致电梯门比楼宇门高约45厘米,因此在楼宇门通往电梯口处增加了三级台阶,却未设置无障碍坡道。根据所属居委会提供的数据,7号楼为回迁安置房,共有3个单元56户,居民中60岁以上老年人29人,占居民总数的30%以上,年龄最大的已90多岁。
居住区无障碍通行设施不符合规定,该院在调查核实后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对该幢楼进行改造。办案检察官对该案持续跟进监督,不到十天无障碍坡道便改造完成。
检察官杜红洲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该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农村大众报通讯员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