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服从加班”协议合法吗
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 张兆利
问:前段时间,我应聘到一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工作过程中,我屡屡被要求无偿加班,感觉不堪重负。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劳动法第41条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法第4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加班时间,法律有明确的限制,而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你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如果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