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律师信箱)

2023-12-26 03:45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12月26日 第 12 版)

国律师:

您好!我们是一家主营户外用品零售的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渠道,我公司决定:在临近的新年购物季,在社交平台上向用户派发网络红包,以提高品牌知名度。

请问这一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发放网络红包的行为是否涉税,该怎样依法依规纳税?

读者 布鲁克斯

布鲁克斯:

您好!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同类型的网络红包涉及不同的征免税政策。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是否涉税分两种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这一规定,贵公司向不特定用户派发网络红包的行为是否涉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若您方赠送给互联网用户的网络红包,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按《公告》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若您方派发的网络红包,是以现金网络红包形式存在,按《公告》规定,则需以“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网络现金红包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网络现金红包的税款该由谁缴纳、缴纳多少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所赠送的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网络现金红包亦属“礼品”范畴,因此,若发放网络现金红包,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就其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派发现金网络红包,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款。

■ 应纳税额1元以下的网络红包免税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一种例外情况。

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该文件中的“纳税人”并未特指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亦未特指哪一个税种,故对于个人获取的应纳税额1元以下的小额网络红包,亦在文件免除纳税的范围之内。此时,企业无需代扣代缴。

以上就是网络促销红包的涉税问题,希望能够对贵公司开展网络促销活动的税务合规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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