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这些知识你要知道!(一)
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苏馨 朱莎
一、职工发生工伤,可以按病假发工资吗?
案情:吴某进单位刚一年,工作时发生了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一直在家休养,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在养伤期间,单位一直按其工资标准的60%发病假工资。吴某认为自己并非生病,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都在治疗工伤,单位不应该按病假算。那么,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已认定为工伤,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须休养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不应该按病假标准降低其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在两个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能享受双重待遇吗?
案情:张某在一家货运公司工作,同时利用闲暇时间在某超市兼职。货运公司及张某兼职超市都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某日,张某在超市工作时被货架上的货物砸伤右脚,后被认定为工伤。张某想知道,他工作的两个单位都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同时享受两份工伤保险待遇吗?
分析:张某不可以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本质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的一种,目的是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非让职工由此获利。因此,想通过工伤保险获取过多的社会福利是不可取的。
《关于实施
因此,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只能由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单位承担,他无法从两个单位获得双重工伤保险待遇。
三、发生异地工伤应该怎么办?
案情:刘某2015年5月入职A市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公司没有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11月3日,他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刘某希望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却说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没法申请工伤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析:公司的说法不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没有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刘某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