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山东公布7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8-31 11:57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肖家鑫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在互联网技术加持下花样翻新,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营造更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局31日公布一批2023年“铁拳”行动查办的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如下:

一、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集客众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27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集客众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根据线索,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集客众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放置)宣传横幅、宣传栏、宣传海报、奖牌、牌匾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公司设立时间、曾获荣誉称号、经营规模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前来加盟的中小投资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旺娜服饰店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对所推销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旺娜服饰店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对所推销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根据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旺娜服饰店直播工作室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上架商品、主播直播推销的方式,引导观众下单购买。2022年4月,当事人在为某品牌自热米饭直播带货过程中,虚构套餐的加量、降价情况,伪造自热米饭的配菜效果,并将自热米饭中的大米虚假宣传为东北五常大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岛市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13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根据举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对新冠疫情实施“乙类乙管”期间,在其运营的某平台直播间,向特定人群宣称其销售的“南金同方 莲花青桔颗粒/固体饮料”具有“清瘟解毒,宣肺泄热”、“预防—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鼻塞流涕、咳嗽、咽干咽痛”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并将该固体饮料的配料表与某款药品的成份作对比,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配方等实施夸大、不实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蔡某、陈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12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蔡某、陈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蔡某、陈某的经营行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蔡某于2020年3月份开始,通过某微信接单群,介绍当事人陈某用手机操作对不特定的网络店铺提供“刷单”服务,通过组织虚拟交易方式提高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和好评度,当事人陈某从中获利12.47万元。当事人蔡某、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山东亿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山东亿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根据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山东亿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在某平台开立4个网络店铺经营干红葡萄酒等商品,其经销的干红葡萄酒分别委托福建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均已另案处理)加工生产,但销售过程中却宣传为“原瓶进口AOP级干红葡萄酒红酒”、“法国原瓶进口干红葡萄酒高档礼盒”、“法国进口高档葡萄酒”等,且在其经营的4个店铺中存在刷单炒信等行为。截至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干红葡萄酒15.85万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畅海轮胎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14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畅海轮胎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根据线索,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畅海轮胎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轮胎标签上标注有“节油•静音”等字样。当事人自2022年5月起销售涉案轮胎,其购进该轮胎时未查验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也提供不出标签上标注的“节油•静音”的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菏泽市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盛世儒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6日,菏泽市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菏泽盛世儒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根据线索,菏泽市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菏泽盛世儒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网店代运营公司,在某网站为其服务的网店提供刷销量及好评服务。当事人在某网站放单平台共组织刷单938单,刷单佣金共计85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联合网络直播平台、电商行业协会做好法律宣贯和风险警示,依法规范和引导网络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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